近日,社科院教授、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专家的李楯在《瞭望》上发表了一篇好文章,"维权才能维稳"。李楯认为,改"劳动教养""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立法至今未能完成,只要原因不在于立法的程序难度和执行的过程难度,而在于是否把人(特别是犯人)的权利认可、尊重、保护放在第一位。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独有的制度。1956110日,中共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布,其适用于"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197912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这一时期,该制度作为一项政治斗争的工具而存在。1980年代以后,劳教作为社会管治手段发挥了相当大的震慑作用。1982121日,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此后,劳动教养对象不断被扩大。1986年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中,都对劳动教养对象范围作了扩大。与此同时,其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门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也在不同程度上扩大劳动教养对象。但也由此引发社会上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评,人们对劳教制度的批评集中在其"未经审判便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上。
  李楯教授是研究法律和公共政策的专家,无论是在他研究的艾滋病领域还是戒毒等问题,他都强调作为主体的人的权利是不能被忽视、被操控的。他认为,到底是"以人为本"还是"以国为本",这才是根本性的问题,是无法废除"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根本所在。李楯教授谈到,原有的劳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那时对劳教份子"强制",是因为在那个历史时期,根本就不认可有"个人自由",不认可有相对政府管辖领域的私领域存在。
  然而,李楯教授还是太过客气了,确切地说,这不是"以人为本"还是"以国为本"的问题,而是"以人为本"还是"以党为本"的问题。因为共产党代表不了中国,他也代表不了人民,共产党只代表他们自己。此外,对"劳教"问题的探讨只是揭开了冰山的一角,真正涉及到更严重的侵犯和剥夺人权的"劳改"话题,还远远不能被列入到"讨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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