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為本"還是"以黨為本"?(文,Diana)
近日,社科院教授、清華大學當代中國研究中心專家的李楯在《瞭望》上發表了一篇好文章,"維權纔能維穩"。李楯認為,改"勞動教養"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立法至今未能完成,只要原因不在於立法的程序難度和執行的過程難度,而在於是否把人(特別是犯人)的權利認可、尊重、保護放在第一位。
勞動教養制度是中國獨有的制度。1956年1月10日,中共發佈了《關於各省、市應立即籌辦勞動教養機構的指示》;1957年,《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公佈,其適用於"不夠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合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又會增加失業的"人員;1979年12月5日,國務院公佈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補充規定》。這一時期,該制度作為一項政治鬥爭的工具而存在。1980年代以後,勞教作為社會管治手段發揮了相當大的震懾作用。1982年1月21日,公安部發佈了《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此後,勞動教養對象不斷被擴大。1986年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90年通過的《關於禁毒的決定》、1991年通過的《關於嚴禁賣 淫嫖娼的決定》等法律中,都對勞動教養對象範圍作了擴大。與此同時,其他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甚至一些省市區、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門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或部門規章,也在不同程度上擴大勞動教養對象。但也由此引發社會上越來越多的質疑和批評,人們對勞教制度的批評集中在其"未經審判便可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上。
李楯教授是研究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專家,無論是在他研究的艾滋病領域還是戒毒等問題,他都強調作為主體的人的權利是不能被忽視、被操控的。他認為,到底是"以人為本"還是"以國為本",這纔是根本性的問題,是無法廢除"勞動教養"法律制度的根本所在。李楯教授談到,原有的勞教,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必然產物。那時 對勞教份子"強制",是因為在那個歷史時期,根本就不認可有"個人自由",不認可有相對政府管轄領域的私領域存在。
然而,李楯教授還是太過客氣了,確切地說,這不是"以人為本"還是"以國為本"的問題,而是"以人為本"還是"以黨為本"的問題。因為共產黨代表不了中國,他也代表不了人民,共產黨只代表他們自己。此外,對"勞教"問題的探討只是揭開了冰山的一角,真正涉及到更嚴重的侵犯和剝奪人權的"勞改"話題,還遠遠不能被列入到"討論"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