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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亲自发动和领导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经过两年多来的极其复杂、极其尖锐的阶级斗争,终于彻底摧毁了以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为首的资产阶级司令部,粉碎了他们妄图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的罪恶阴谋,取得了伟大的、决定性的胜利。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的空前普及,提高了广大革命群众的政治觉悟,促进了人的思想革命化。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我国社会主义生产的伟大推动力。一九六八年我国的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都取得了新的成就。一九六九年,全国亿万革命群众在夺取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全面胜利的凯歌声中,正在掀起一个更加波澜壮阔的生产跃进和技术革命的新高潮,各项工农业生产包括纺织工业生产正在出现新的飞跃。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备战、备荒、为人民”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伟大方针,根据一九六九年棉纱、棉布生产计划,今年的棉布分配原则是:增加城乡居民用布,保证军用和出口需要,节约工业生产用布,适当补充商业周转库存,改革不合理的、烦琐的城乡居民用布分配制度,简化分配手续,以更有利于各级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的领导。
现将一九六九年城乡居民棉布分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六九年城乡居民棉布基本定量,规定为全国平均每人十六尺一寸,比一九六八年平均每人增加七尺一寸。各省、市、自治区(西藏除外)的平均每人基本定量,按照各地不同的气候条件和其他情况,分别确定(见附表)。西藏自治区的城乡居民棉布供应,仍按过去办法,由西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作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实行。
二、一九六九年各省、市、自治区的调剂用布,规定为平均每人一尺,比一九六八年平均每人增加五寸。此项用布由各省、市、自治区掌握,用于上山下乡、生产救灾和其他一些临时需要。
三、一九六九年取消职工补助、寒冷地区补助、渔盐民补助、少数民族补助、边民补助、南方蚊帐补助等六项补助用布。各项补助用布是过去在基本定量较低的情况下实行的一种临时办法,项目复杂,手续烦琐,不尽合理。一九六八年已经取消了一些项目,一九六九年在城乡居民棉布基本定量增加较多的条件下,进一步取消这几种补助用布是合理的。各项补助用布取消后,对于这一些用布的特殊需要,在确定各省、市、自治区的平均每人基本定量时,已经作了适当照顾,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统筹安排。
四、一九六九年蚊帐补助用布取消后,城乡居民购买蚊帐布,由过去的每四尺折收一尺布票,改为每六尺折收一尺布票。
五、一九六九年继续保留对生猪、松脂、中药材的奖售用布,取消其余各项农副产品的奖售用布。各项奖售用布是过去物资不足情况下的暂时性措施,同样,在城乡居民棉布基本定量增加较多的条件下,逐步取消是合理的。
六、一九六九年继续保留换购自留棉用布和地方分成棉用布,并仍按一九六八年规定的换购标准每斤棉花三尺布和分成比例收购量的百分之一点五执行。
七、一九六九年纺织生产将有很大发展,城乡居民棉布基本定量和地方调剂用布都有较大增加。全国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定量加上调剂用布、奖售用布、换购自留棉用布、地方分成棉用布、蚊帐布减少收票多支出的部分,平均每人棉布消费水平为十九尺三寸,比一九六八年的十四尺二寸增加五尺一寸。即是说,一九六九年尽管取消了各项补助用布和部分奖售用布,但增加的部分多,取消的部分少,增减相抵,平均每个城乡居民的棉布消费量实际增加五尺一寸。在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广大群众政治觉悟空前提高的大好形势下,在今年城乡居民棉布基本定量有较大增长的情况下,只要向人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人民群众对于取消各项补助用布和部分农副产品奖售用布,是会乐意接受的。
八、一九六九年的布票,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发放使用,使用期限到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底为止。
此外,关于一九六九年的工业生产、劳动保护和其他用布、用纱,必须继续贯彻执行伟大领袖毛主席“要节约闹革命”的伟大指示,要求在不超过一九六七年计划水平的前提下,根据“能不用的不用、能少用的少用、能代用的代用”的精神,按照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不同用途的具体情况,从紧掌握,严格控制。用布和用纱指标,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审查确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执行伟大领袖毛主席“抓革命,促生产”的伟大方针和“必须把棉花抓紧,必须把布匹抓紧”的伟大指示,努力增加棉纱、棉布生产,认真做好调拨、运输和供应工作,很好地保证棉布供应。
一九六九年三月四日
一九六九年城乡居民平均每人棉布基本定量表
单位:市尺
省 市 别 棉布基本定量
全 国 总 计 16.1
北 京 市 17.3
河 北 省 17.3
天 津 市 17.3
山 西 省 17.9
内 蒙 区 23.3
辽 宁 省 21.5
吉 林 省 22.5
黑 龙 江 省 24.2
上 海 市 14.4
江 苏 省 14.4
浙 江 省 14.4
安 徽 省 14.4
江 西 省 14.4
福 建 省 14
山 东 省 15.3
广 东 省(包括广州市) 13.6
广 西 区 13.6
湖 北 省 14.4
湖 南 省 14.4
河 南 省 15.1
四 川 省 14.7
云 南 省 16.2
贵 州 省 15.7
陕 西 省 17
甘 肃 省 20
青 海 省 24
新 疆 区 24.6
宁 夏 区 21
西 藏 区 另定
已发: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共印四一、八○六份。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 一九六九年三月五日发出
(根据中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