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五省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批示
Releases Date:
Feb,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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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务院原则同意《五省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各项意见,现在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解决好精减职工的遗留问题,做好安置巩固工作,关系到许多回乡下乡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动员城市人口下乡上山的工作,必须本着负责到底的精神,认真抓好。广大的回乡下乡职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应当妥善地安排他们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合理地解决他们提出的各种困难问题,以便更好地调动他们的革命积极性,使他们在农村三大革命运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对于少数必需安置在城镇的,也应该安置落实。
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党委、人委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在一九六六年内再狠抓一年,力争基本上解决问题。在具体做法上,辽宁省提供了比较好的经验,即统一领导,城乡配合,抽调干部,组成下乡工作组,采取打歼灭战的办法,逐社、逐队、逐人地做政治思想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把回乡下乡的职工连同他们的家属,以及压缩到农村的城镇人口的问题,都通盘加以解决。他们这样做了,效果很好,各地可以仿行。
为了切实解决好这个问题,除各级党委都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亲自抓以外,还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加强经常性的工作。在中央一级,责成以劳动部为主,会同内务、公安、财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精减遗留和安置巩固方面的日常工作。
关于农村人口自由流动的问题,望有关各省采取积极措施,注意防止,并主动同有关省份联系,协商处理这类问题。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翻印者未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