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f the CMC conc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militia weapons

中央军委关于民兵武器管理的规定

Releases Date: 

Jun, 1967

Issue Category: 

The Great Proletarian Cultural Revolution, commonly known as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was a social-political movement that took place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rom 1966 until 1976. Set into motion by Mao Zedong, then Chairman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ts stated goal was to preserve...

我们最高统帅毛主席在一九六七年二月十七日签发的“关于专职武装干部参加文化大革命问题的通知”中指出:“所有专职武装干部都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对民兵武器弹药,按上级规定,严加保管,不经上级军事机关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几个月来,各级武装部门和广大民兵都认真地贯彻执行了这个指示。对民兵武器的管理,总的来说是好的。但是,在个别地区也发生了一些问题。有的单位的民兵武器,被坏人盗窃;有的单位的群众组织查封或接管了民兵武器;甚至个别专职武装干部,严重失职,违反规定,擅自将民兵武器交给群众组织。这些问题,必须严格防止,切实纠正。

民兵是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民兵武器只能用以对付国内外阶级敌人,用以镇压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保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央再三强调: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只准文斗,不准武斗。任何人动用民兵武器进行武斗,都是犯罪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

为此,对民兵武器的管理重申如下:

一,城市院校,厂矿,企业和机关等单位的民兵武器,由各该单位的武装部负责集中保管。弹药,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一律收回由市或区人民武装部统一保管。

二,农村(包括城市郊区)的民兵武器,原由民兵分散保管的,仍应由民兵自行保管;原是集中保管的,枪,弹一定要分开保存,并派政治上可靠的民兵专门看守。

三,战备重点地区和有警卫任务的单位,武器保管和使用方法,由大军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四,所有民兵武器,未经县,市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动用。任何群众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查封,不准接管,更不准动用。

五,个别地区和单位,如遇有特殊情况时,经大军区批准,可将民兵武器收回到县市以上军事机关或当地驻军集中保管。

六,民兵不得携带武器参与文化大革命运动。武装执勤的民兵,必须服从军事机关的统一指挥,遵守纪律,不得擅离职守。

七,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和专职武装干部对民兵武器要严格管理。定期检查,擦拭,严防武器锈蚀。

八,要积极动员和组织民兵干部和广大民兵,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使他们在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的斗争中,站稳无产阶级立场,时刻提高革命警惕,切实管好自己的武器,严防被坏人盗窃或利用。

以上规定,要向干部和民兵反复进行教育,坚决贯彻执行。必要时可口头传达到群众,但不得张贴。